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居住规则 为进一步方便我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以下简称租赁对象)(含租金补贴对象)的生活和工作,严格规范租赁对象互换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居住行为,严控出现谋私、牟利等社会不良现象,净化市本级公共租赁市场,我中心特制定市本级公租房互换居住规则。租赁对象双方可根据实际生活和工作需要,在“不谋私利、理由正当、自主协商、主动申请、责任自负”的原则下向我中心提出互换公租房居住申请。具体规则如下: 一、公租房互换居住对象应为已缴租入住租赁对象; 二、申请互换的租赁对象无违规行为且租金缴纳正常,没有欠租情况; 三、享受租金补贴的租赁对象(含廉租房租赁对象)只能与同保障类型的租赁对象进行互换房屋; 四、申请互换公租房居住的租赁对象必须有正当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五、公租房互换居住对象必须填写《承诺书》,并提前缴纳一年租金。 九江市住房保障中心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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