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逐步建立健全高、中、低价位相结合的住房价格体系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微利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相配套的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省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坚持真正让低收入家庭得到实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依法依规办事;坚持遵循市场规律,履行政府责任;坚持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通过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使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住上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买得到、买得起经济适用住房,逐步改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廉租住房保障目标。
2008年底,全省所有城市(含县城)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9-2010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中心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符合条件的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2011-2012年底,全省所有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实现应保尽保。
各地要根据收入标准、住房标准二项指标,合理界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以及廉租住房资金预算等情况确定。住房标准原则上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确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
2008年至2010年,各设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新建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各设区市政府依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有效需求,按照当地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的一定比例,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报省政府确定各地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积极主动,广开渠道,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并逐步改善其居住条件。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
三、完善配套措施,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的落实
(一)开展住房状况调查。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开展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制完成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2008、2009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各设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房管等部门,编制“两房”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设区市发改委要将本市“两房”年度投资计划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会同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编制全省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
(三)落实建设用地。
“两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两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合理确定区位布局,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四)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每年开展全省住房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资金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截留、挤占、挪用住房保障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建设厅按照国家明确的分配政策,依据对各市、县房管部门“两房”建设等方面的考核意见和各地保障对象户数、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安排、拨付住房保障资金。
(五)落实优惠政策。
一是“两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三是社会机构投资“两房”建设的,可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具体实施细则由当地政府制定。
(六)落实工作责任。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市、县长负责制。每年年初,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各设区市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作情况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城市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县(市、区)政府应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承担的“两房”申请受理、调查公示、评议审核等工作进行考评。同时,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和通报制度,加强督查落实,每季度召开一次“两房”建设调度会,每半年通报一次“两房”建设情况。
(七)落实工作机构。
根据国发〔2007〕24号和赣府发〔2006〕35号文件要求,各地要尽快落实城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省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设置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市、县(区)政府应对承担“两房”建设基础性工作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抓好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民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尽其职,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共同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
四、正确把握相关政策
(一)加强项目审批管理。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核准制,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实行审批制。为简化审批手续,将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努力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两房”建设,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尽可能利用现有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干道、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区及邻近小区等有便捷的交通联系,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在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适当控制小区公共配套用房和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不设计汽车专用车库,主要安排小区居民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和外来公共车辆的临时停车位置。
(三)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标准。
从2008年起,新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60平方米左右控制,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四)合理布局配建“两房”。
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中、集中与配建结合”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可以在城市居住小区紧邻地块独立划拨土地建设,建成后集中管理,也可以在商品房小区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使之融入城市社区。严禁在行政划拨土地上配建商品房。
(五)切实加强建设管理。
“两房”建设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切实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1号),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将其上市交易,并按照政府实际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金额,即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和税、费减免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向政府交纳的价款全额上缴财政,作为“两房”建设的专项资金。
(七)搞好物业管理服务。
“两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服务,为住户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普通商品房同等级标准70%收取,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比例按商品住房的最低比例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两房”小区中的营业性用房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营业性用房租金收入可用于补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廉租住房小区营业性公建设施用房租金收入全部纳入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可用于小区物业管理和住房维修支出。
(八)继续推行有效的管理机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精神,健全“两房”各项管理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购买资格,继续采取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方式认定。继续实行“三控、三定、三不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公示程序,严格廉租住房年度复核制度,完善廉租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真正落实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九)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立新闻媒体、人民群众、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组成的监督网络,确保真正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各级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要移送监察机关处理。要继续会同监察机关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员工作,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各级监察机关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二 ○ ○ 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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