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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租房遗留物品领取的通知
字体【】  编辑日期:2025-09-24   单位:九江市住房保障管护中心   保护视力色:

    

公租房原承租人: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11号)、《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九府办发〔2020〕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2024 年九江市住房保障管护中心对存在欠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达 6 个月以上,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给予依职权收回 390 套公共租赁住房(详见 2024 年 2 月 6 日九江日报、九江住建局门户网站《关于九江市住房保障管护中心依职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九江市住房保障管护中心联合九江市赣北公证处完成了上述 390 套公租房的证据保全公证工作,且房屋内财物已经超过《公告》中告知的证据保全期限 6 个月,但截至目前公租房原承租人仍有部分物品遗留在公租房屋内。为避免公租房原承租人财物损失及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现通知公租房原承租人于一个月内,携带身份证前往各保障房管理所办理遗留物品领取手续。若逾期未办理,我中心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第八条房屋返还规定要求,视作您自动放弃所有权益,并参照遗失物无人认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公租房原承租户自行承担。

注:领取遗留物品时,需先行完善退租手续,对公租房原承租人欠缴的费用和房屋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先行使用履约保障金和装修保证金等费用清偿,如有剩余,则退还给公租房原承租人,如有不足,则需由公租房原承租人进行补缴。

    特此通知

 

九江市住房保障管护中心

2025年9月23日



主办单位:九江市住房保障管护中心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长虹西大道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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