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九江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后,决定对市本级公租房准入条件做适当调整,并于2019年5月29日正式印发《九江市本级保障房申报准入、审核分配及优惠办法(修订)》(九府办发〔2019〕12号)。这是继2013年,九江市中心城区实施公租房申报政策之后的又一次政策调整。
一、新调整的报名条件较以前有哪些变化?
(一)取消收入证明。为积极推进“减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据省、市文件精神,取消了收入证明(含廉租房)。
(二)规范公租房申报对象的就业创业证明。即外来就业人员申报须办理市中心城区居住证,且在审核前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市中心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来创业人员须在中心城区办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增加无资助住房限定条件。有资助住房是指直系亲属在市中心城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40平米以上。
(四)调整廉租房(含租金补贴)申报条件。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市中心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房(含租金补贴)。
(五)增加廉租房(含租金补贴)限定条件。拥有营业性非住宅、消费性车辆或在工商注册企业的对象不得申请廉租房(含租金补贴)。
(六)调整部分优惠政策。优先实物保障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廉租房保障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省部级以上劳模、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棚改拆迁对象。
(七)取消个别优惠政策。原“3次以上未中签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在政府指定公租房地点内拿出相应房源实行等额中签”的优惠政策,现予以取消。
二、公租房新准入条件调整的原因
一、调整准入条件,确保住房保障资源公平善用。
现行的市本级公租房准入条件早在2013年8月就已制定,至今已使用5年,该条件已不再符合我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
(一)我市在2010年提出“在市中心城区建设10万套公租房”的初衷是为了实现“只要在九江就业创业,就能在九江安居乐业”的目标,让进城农民、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非城镇户籍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而根据近5年的数据显示,入住保障房小区的非中心城区常住户籍数占总入住户数55%,这批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为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及流动的外来临工,真正在我市就业创业的人员保障面非常窄小。为落实我市保障房政策初衷,使保障房资源得到更公平有效的利用,我市本级规范公租房准入门槛,要求增加社保缴纳证明,以确保在九江就业创业人员得到真正保障。
(二)廉租房的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名下拥有注册企业、消费性车辆的家庭不在该保障范畴内。为防止保障房资源的不合理占用,我市根据要求,增加廉租住房准入限定,禁止名下有注册企业、消费性车辆的家庭申报廉租房。
(三)为防止子女或父母中一方名下有多套住房、另一方名下无住房的现象发生,我市增加无资助住房条件,以营造公平、公正的公租房申报环境。
二、积极落实政策,确保保障房准入标准严格规范。
(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2012〕10号)和省住建厅《关于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的意见》(赣建保〔2016〕15号)文件中“不再核查公租房收入”的有关要求,我市中心城区取消公租房收入条件。
(二)根据《九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九府厅发〔2010〕36号)文件规定,我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即廉租房(租金补贴)申报对象必须是民政部门认定的市中心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